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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者要小心赠送陷阱

来源:我爱房地产网 发布时间:2008-06-05

    买1楼的房子送××平方米的花园、买别墅送××平方米的绿地、买顶楼送天台……为了吸引消费者,有的开发商会将赠送花园绿地作为卖点,但近日多位读者致电讲述自身的遭遇,提醒大家要小心赠送陷阱。

    送的花园竟是公有的

    何先生2006年2月购买了某楼盘一套位

    于1楼的房子,三室一厅,售价38万元,当时开发商还书面承诺将送给他10平方米的花园。去年7月,开发商如约交房,同时也向他提供了花园。后来,何先生在花园中种了不少花卉,因担心花卉被他人摘走破坏,他还用铁丝网围着。没想到,楼上的业主认为他将小区的公共部分围起来,侵犯了大家的利益,要求他拆除铁丝网,将花园改成绿地。虽然他拿出开发商送花园的承诺书来证明花园是开发商送给他的,但其他业主认为小区空地是大家的,开发商无权赠送。为了这个花园,他跟小区其他业主协调过多次,但每次都以吵架结束,直至今天,他的问题还未得到解决。

    无独有偶,蒋女士也碰到类似的问题,去年6月,她通过朋友介绍,购买了一套顶层的商品房,当时主要看中的是该房屋天台上附带的一个约12平方米的小房间。因为房东告诉她,该房间是房东自己在开发商赠送的天台上盖起来的,受法律保护。没想到,去年12月,她突然收到通知称,她天台上的房间是违章建筑,应在1个月内拆除。她于是急忙跟房东交涉,但房东表示,这与他无关。经多次协商,房东根本不愿退款或赔偿。

    这些地方开发商无权销售

    3日,晋安区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,“买首层的业主可获赠花园小院”、“买顶层的业主获赠露台”等是开发商常用的促销手段,但实际上,一些开发商把原本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空间拿来销售,对购房者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。因为《物权法》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:“建筑区划内的道路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”因此,如果开发商赠送的花园、小院不在规划的建筑面积之内或未履行一定程度(如申请变更规划)明示属于个人,这些空间就属于所有业户共同所有,开发商根本无权销售。

    因此,购房者在面对开发商买房送花园、送天台等诱惑时,一定要冷静,并详细了解开发商是否有权利赠送,以规避购房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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